(2017)浙010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小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小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096号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4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彬,系公司员工。被告孙小锋,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小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零零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