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大街人,住旬邑县某某小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2017)陕0429执4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2)旬邑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5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