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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670号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79号国营综合农场果林分场斗文坛办公楼附楼205房。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宾亮,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平,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朱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