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周冬冬、张美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周冬冬,张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25号。法定代表人:金瑛珲,局长。被执行人:周冬冬,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美宏,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执行周冬冬、张美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皋证执字第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5314.78元,利息,执行费3153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皋证执字第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