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超锋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696号原告黄超锋,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住登封市大金店镇黄村***号。被告石丽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6********,住登封市豫龙花园*单元*号楼*楼*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明确注明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本院依法通知被告进行举证和答辩,被告对其权利全部放弃,本院认定该借条有效,双发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且原告放弃利息,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丽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