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兆银小额贷款公司与雷朝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兆银小额贷款公司,雷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21号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兆银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龙首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被执行人:雷朝辉,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丰泽园**号楼*单元301。张掖市甘州区兆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雷朝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2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兆银小额贷款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2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