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建、黄娜敏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建,黄娜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建,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暂住地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娜敏,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暂住地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5月12日因���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建、黄娜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娜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诈骗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及sim卡一张、NOKIA手机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部及sim卡一张、ThinkPad电脑二台、无线上网卡二个、U盘二个、建设银行卡二张、分享通信手机卡一张、信时空sim卡一张、笔记本一本,均予以没收;四、暂扣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赃款人民币10707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75元、被害人方某人民币758元、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6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1500元、被害人苏某人民币242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76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99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建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建、原审被告人黄娜敏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建撤回上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绮审 判 员 刘荣秀代理审判员 杨陆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