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朝洪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朝洪,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朝洪,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代仁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汪朝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朝洪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诉讼前与接替自己施工的张宗林电话沟通,张宗林明确认可后来贴石材施工部分面积为7170㎡,然而西南铝公司与张宗林的《结算书》却载明张宗林贴石材施工面积为9600㎡,另外,汪朝洪所做工程根本无质量问题,不应出现整改费用,故西南铝公司与张宗林的《结算书》明显系伪造,一、二审判决予以采信错误,从而导致汪朝洪所做的贴石材工程量被少算了2430㎡,价款162810元,被冤枉扣掉整改费132000元,两项合计294810元。汪朝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南铝公司与汪朝洪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和《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安装合同书》,约定西南铝公司将承接的恒安·戴斯大酒店裙楼外墙干挂石材幕墙安装工程及C标段塔楼装修装饰工程转包给汪朝洪,但汪朝洪在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亦未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情况下撤场,其本身是有过错的,现因双方未予结算且施工进度现场已不复存在,汪朝洪又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一、二审法院依据西南铝公司与业主方重庆恒安实业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的结算资料,并据此确定汪朝洪与后来施工人张宗林共同完成的总工程量,再在此基础上扣减张宗林所完成的工程量,最终确认汪朝洪所完成的工程量的方法是妥当可行的。经查,西南铝公司与张宗林的《结算书》载明张宗林所完成的塔楼石材工程面积为9600㎡,张宗林对汪朝洪所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整改重做、完善的费用分别为91000元以及41000元。汪朝洪认为张宗林与西南铝公司恶意串通,故意虚报张宗林的工程量,同时认为其所完工的部分均是合格工程,不存在整改和完善,但对此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二审依据该《结算书》载明的内容,将上述费用在汪朝洪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符合法律规定。汪朝洪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朝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