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4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新建申请执行魏国青、王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青,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77号之七被执行人魏国青,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住遂平县。系被执行人魏国青之妻。关于刘新建申请执行魏国青、王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39678075038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4.5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39678075038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