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与韩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韩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7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09620995R。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宁岗,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行职工。被告:韩业琴,女,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与被告韩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以韩业琴已于2017年5月22日还清该笔贷款本息,现已无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