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国萍与曲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萍,曲万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11号原告:邢国萍,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万双,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邢国萍诉被告曲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邢国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邢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