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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国萍与曲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萍,曲万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11号原告:邢国萍,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万双,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邢国萍诉被告曲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邢国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邢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