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与景某某、韩某、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景某某,韩某,安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695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人。负责人:房某某,该信用社分责主任。被告景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韩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6日,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安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3日,甘肃省永登县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与被告景某某、韩某、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永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