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志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法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中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志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法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中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836号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园区3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凤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志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九峰东路5号61幢5号。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郑海波,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法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中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叶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志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宁波北仑志明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杭州凯达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