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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与烟台广亿达灌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烟台广亿达灌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932号原告: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台商投资区阳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全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烟台广亿达灌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西里工业园。法定代理人:于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雨,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广亿达灌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漯河铭城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