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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曹根琪与XX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根琪,XX邦,汤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曹根琪,男。被执行人XX邦,男。被执行人汤世丽,女。申请执行人曹根琪与被执行人XX邦、汤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102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每月25日前偿还本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12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分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工商、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