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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艾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月、4月抚育费10000元、赔偿金50000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273元(自2017年3月6日暂计至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61100元(包含执行费804.09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60295.9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