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7年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甘孜州境内,在明知是被盗车的情况下以17000元的价格从一牧民的手中购得悬挂假车牌川AXXX**的蓝色雪佛兰汽车,并驶回成都市自用。2017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新都区泰兴镇成青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原车牌号为川AXXX**,为失主文某于2016年11月17日停放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清源路旁后被人盗走。经新都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原车牌为川AXXX**,蓝色雪佛兰轿车一辆,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苑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