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广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410号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法定代表人:赫香菊,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高成军,男,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凤城市被告:李广义,男,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妙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