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向小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小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40号罪犯向小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古丈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东中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小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09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向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小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向小辉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11日因不履行劳动岗位职责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小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