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荣通与XX、吴喆、王逸琼、广东弘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8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通,XX,吴喆,王逸琼,广东弘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林荣通,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吴喆,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王逸琼,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东弘益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716房。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荣通与XX、吴喆、王逸琼、广东弘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等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都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本案待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