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财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俊祥、洛阳焯越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俊祥,洛阳焯越矿产品有限公司,郝晓花,束小红,王纪峰,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45号申请人:丁俊祥,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洛阳焯越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赵村2组235号。法定代表人:束小红被申请人:郝晓花,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束小红,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王纪峰,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89年8月18仍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丁俊祥与被申请人洛阳焯越矿产品有限公司、郝晓花、束小红、王纪峰、王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俊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焯越矿产品有限公司、郝晓花、束小红、王纪峰、王静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俊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昀景商贸有限公司、郑辉、田晓飞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赵国名下汽车,车牌号豫C×××××。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