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美丽与王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丽,王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36号原告:梁美丽,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坤,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梁美丽诉被告王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美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美丽负担。公告费260元,由梁美丽负担。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沈小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