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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美丽与王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丽,王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36号原告:梁美丽,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坤,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梁美丽诉被告王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美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美丽负担。公告费260元,由梁美丽负担。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沈小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