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金凤、上饶市信州区京球电池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凤,上饶市信州区京球电池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凤,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发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信州区京球电池销售部,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江花园11-3号。经营者:周正惠,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金凤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信州区京球电池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扬审判员 钟 凌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