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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静波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静波,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2行初4号原告吕静波,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四路与郑港四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龙,民警。委托代理人张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静波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吕静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静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静波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牛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