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长有与吴树全、吴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有,吴树全,吴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28号原告李长有,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被告吴树全,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吴艳玲,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原告李长有与被告吴树全、吴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按被告登记住所寻找,该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不愿公告送达。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长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