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靳跃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靳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靳跃春,男,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靳跃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靳跃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靳跃春名下机动车两辆(车牌号×××,查封期限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车牌号×××,查封期限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查封靳跃春名下房屋两套(位于北京市×××号房屋,京房权证顺私字第×××号,查封期限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位于北京市×××号房屋,京房权证顺私字第×××号,查封期限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除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靳跃春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