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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拴栋与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栋,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899号原告:张拴栋,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民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孔利民。原告张拴栋与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拴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共计97885.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开始,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基本工资待遇为每月4500元,在2015年度被告共同欠原告工资款及4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2016年度被告又拖欠原告工资款48585.01元,被告公司也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在2017年12月份,被告又未给原告支付工资。至今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共计97885.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拴栋主张事项已申请劳动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拴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晓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