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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会歌、姜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会歌,姜豪,姜亚豪,姜相成,姜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679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邵领,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会歌,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豪,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亚豪,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相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垒,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会歌、姜豪、姜亚豪、姜相成、姜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会歌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