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明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明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04号罪犯孙明辉,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明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孙明辉等四人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3731.9元,被告人孙明辉被扣押的吉利牌小汽车一辆折价赔偿款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孙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明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孙明辉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63731.9元该犯已执行人民币5100元,以及吉利牌小汽车一辆,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明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