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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诏安县人民法院、胡建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诏安县人民法院,胡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建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建福罚金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6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胡建福应当交缴罚金人民币2621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金额为262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胡建福送达《执行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胡建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胡建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少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