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德与林雪艳、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林雪艳,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5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姚德,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亭,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林雪艳,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苓,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反诉被告)姚德与被告(反诉原告)林雪艳、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姚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林雪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德、林雪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姚德撤回起诉;二、准许林雪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姚德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林雪艳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武彦君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