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冈方与肖进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冈方,肖进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596号原告:叶冈方,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陈其祥,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进聪,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光彩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钦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主要负责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叶冈方与被告肖进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叶冈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冈方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冈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冈方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