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建敏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642号原告冯建敏,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薛少帅,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建敏诉被告薛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少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建敏偿还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薛少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