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桑恩道与朱小红、俞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恩道,朱小红,俞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皖0223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桑恩道,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小红,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金花,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桑恩道与朱小红、俞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小红在光大银行芜湖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小红在光大银行芜湖新时代商业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1.7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