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黄选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黄选科,曾玉华,罗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童长欣,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选科,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玉华,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帆,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选科、曾玉华、罗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