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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东,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东,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海东购房款2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德生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杜海东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杜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德生签订《承诺书》,申请执行人杜海东将在通江县某镇某村某社房屋(砖混结构,面积87.59m2)转让给被执行人王德生。2013年8月5日,被执行人王德生与通江县某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由通江县某新区管委会征收被执行人王德生所有的位于通江县某新区规划区内的面积87.59m2砖混结构房屋,通江县某新区管委会补偿被执行人王德生住房一套,总建筑面积120m2。2016年9月8日,通江县某新区管委会偿还了原通江县某新区管委会应偿还被执行人王德生的住房一套,该住房现位于通江县某新区某社区安置房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面积为124.79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德生所有的位于通江县某新区某社区安置房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住房一套(面积约124.79m2),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查封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杜海东负责监管,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意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显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