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饶本四与刘奇兴、吴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本四,刘奇兴,吴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89号申请人:饶本四,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奇兴,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申请人:吴启萍,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饶本四与被告刘奇兴、吴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饶本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奇兴、吴启萍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奇兴、吴启萍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