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爱新觉罗兆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爱新觉罗兆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特11号申请人:爱新觉罗兆宏,男,满族,1934年10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超,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爱新觉罗兆宏申请宣告公民罗小川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爱新觉罗兆宏称,申请人系罗小川的父亲。2012年3月13日罗小川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判决:宣告罗小川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小川,男,满族,1954年9月22日出生,走失前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宜康养老院。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证明“2012年3月14日,王梦起来我所报警称:其小舅子罗小川(男,身份证号:)从宜兴埠复康养老院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爱新觉罗兆宏申请宣告罗小川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小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罗小川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罗小川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罗小川的公告也已满一年,罗小川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爱新觉罗兆宏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小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