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建云、王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云,王华喜,王思德,武汉宝坤龙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57号申请人:黄建云,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王华喜,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王思德,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武汉宝坤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法定代表人:王华喜,该公司经理。担保人:黄世文,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电厂新村黄家矶***号。申请人黄建云与被申请人王华喜、王思德、武汉宝坤龙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建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喜、王思德、武汉宝坤龙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世文以其自有的鄂A×××××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建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世文所有的鄂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喜、王思德、武汉宝坤龙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湛少鹏审 判 员 邹 围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