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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包明与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明,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79号原告:包明,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个体。被告:海金,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明诉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明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