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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杨秀均申请执行杨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均,杨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均,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坝盘乡合心村合心组。被执行人:杨昌林,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柴山村黄花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秀均申请执行杨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昌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杨秀均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