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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江苏天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阜宁县东益驾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江苏天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阜宁县东益驾校,陈长飞,郭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249号。负责人:王卫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天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县东益驾校,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振兴中路(盐淮线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陈兴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长飞,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郭凤丽,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江苏天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阜宁县东益驾校、陈长飞、郭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天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其企业抵押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置过后,再行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掭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