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高玉格、隋桂芳、陈广胜、王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高玉格,隋桂芳,陈广胜,王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0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格,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隋桂芳,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陈广胜,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王吉芳,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高玉格、隋桂芳、陈广胜、王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