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胜强与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强,李文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13号原告:黄胜强,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李文冈,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原告黄胜强诉被告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胜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强撤回对被告李文冈的起诉。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