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松青与林清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青,林清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69号原告:林松青,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清玉,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松青与被告林清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松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清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松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林清玉偿还原告林松青欠款40,000元整,以及利息1156.18元(即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共计41156.18元整。以及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到还清所欠款额日止,每月2%的利息。2.责令被告林清玉赔偿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林清玉于2013年3月6日到安溪农村信用联社西坪信用社申请贷款40,000元整。征求林松青同意后,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保额40,000元整,期限2年(即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期满后,被告林清玉因无法偿还欠款要求。在信贷员找林清玉偿还无结果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通知林清玉还款。或先代其缴纳。原告也积极配合,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被告。经过交涉与协商,被告恳请原告先代其缴纳所欠款额本金及利息共41,156.18元整。事后,林清玉且口头承诺争取2015年3月20日开始,六个月内还清40,000元本金和全部利息,如果六个月内无法支付,且按每月2%利息进行累加。现林清玉联系不上、通讯不通的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林松青要求林清玉代为偿还欠款及利息41,156.18元整,及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到还清日止,本金40,000元,每月2%计算利息(每月2%的利息若没达到30日则按日计算)以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一切所有相关费用。林松青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及还款凭证、还款证明等。因林清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放弃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及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林松青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清玉于2013年3月6日到安溪农村信用联社西坪信用社贷款4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二年,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并由林松青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负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清玉未偿还该借款,林松青在西坪信用社催讨下,迫于无奈到信用社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1,156.18元,共41,156.18元。现林松青向林清玉追讨上述代为偿还的款项未果,诉讼本院。林清玉与林松青设立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林清玉未能偿还债权人借款,而由担保人林松青为其代垫付借款款项,垫付后依法可向林清玉追偿,即林清玉应承担林松青为其垫付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林松青从代垫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视为不支付利息,请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因此,林松青请求支付利息部分,即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到还清日止,本金40,000元,每月2%计算利息,此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请求代林清玉偿还借款和利息共41,156.18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清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松青代为偿还借款和利息41,156.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松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元,由被告林清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文红人民陪审员 李文法人民陪审员 林和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