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铖与孟根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铖,孟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4号申请人:汪铖,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阿左旗草原站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孟根花,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铖诉被申请人孟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其某账户资金中属于被申请人孟根花的禁牧款,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孟根花享有的禁牧款予以冻结、查封十二月;二、依法将登记在申请人汪铖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出售、抵押等。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汪铖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