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成民与赵彦鹏、乔艳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成民,赵彦鹏,乔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73号申请人:魏成民,男,53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彦鹏,男,40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乔艳萍,女,38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魏成民与被申请人赵彦鹏、乔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