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宁与尹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宁,尹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156号原告:唐宁,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辉,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尹泽雄,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原告唐宁与被告尹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唐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宁负担。审判员 郑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