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施江平与马兴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江平,马兴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64号原告:施江平,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孝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兴武,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溪大道697号池州海关办公大楼一层。负责人:鲍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贵松,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施江平与被告马兴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保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6元,由原告施江平负担。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