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付鹏与张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鹏,张长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579号原告付鹏,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住河北省。被告张长利,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原告付鹏与被告张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付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鹏负担。审 判 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佳怡书 记 员 白国栋 来源:百度“”